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公司党总支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 号)《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院贯彻执行党总支领导下董事长负责制的意见》(黑办发〔2015〕42 号)《yh86银河国际章程》(农垦公司党发〔2017〕5 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yh86银河国际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以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的问题。
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及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院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团队队伍建设、团队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办学规模及招生情况重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五)学院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修)订。
(六)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七)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和员工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八)学院人才工作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的审议决定,学院人才年度引进计划的审议确定。
(九)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大预算调整,以及学院财务政策审定。
(十)学院土地、房屋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处置,重要无形资产授权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和调整。
(十一)与学院校企合作单位的设立、变更、解散,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十二)与学院相关的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设组织机构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的任免、调动、党政纪处分。
(二)学院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三)校级后备干部、上级党代会代表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学院中层后备干部、挂职和外派干部人选的确定。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等重要学术组织负责人的审定。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学院基本建设项目、重要专项资金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重要项目的确定与申报。
(二)不动产购置、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修缮、重要服务项目购买、大宗物资和贵重仪器设备采购。
(三)对外重要合作项目(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技术作价入股)的确定。
(四)学院申请的大额贷款、重要融资项目的审定。
(五)学院举办或承办的大型庆典、纪念及各类重要赛事等活动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且单项金额在 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5万元以上的需经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二)捐赠者未明确用途的资金视为预算外资金,同第七条(一)款方法决策。
(三)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凡列入“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学院集体决策机构以正式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为党总支会议、经理办公会,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议事规则执行。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在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并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三)涉及学术事务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通过。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总支会议、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提出,议题经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党总支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末位表态,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党总支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公司行政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经理办公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员工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时,应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需报上级审批的,应当在集体决策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保障机制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依法保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纪检、监察、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党总支负责解释。
公司党总支
2019年11月17日